支付命令雖不具法律判決效力,但確定後的支付命令是可以對債務人名下資產、薪資等進行強制執行,故若收到由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請先確認下列事項:
目前許多發卡銀行都將欠款催收的案件,委託民間的所謂債務處理公司辦理,但此類公司素質良莠不齊,常有為業績不擇手段的情形,常以外觀類似法院文書的文件企圖魚目混珠,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以達到收取帳款的目的,所以收到文書後,先別緊張,確認是法院發出的文件後再作後續處理。
若是法院發出的文件,一定會有發出文件法院的全銜及文件性質,例如臺灣OO地方法院OO命令。
也會有承辦股別和書記官的聯絡電話,更保險的是查明法院的電話後,轉接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作確認才不會誤認一般文件為法院有執行力的文件。
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的內容非事實,請於送達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
倘若收到正式的支付命令,千萬不要以為,我沒有欠錢,就不以為意,因為一旦支付命令確定,相對人就能以支付命令對你聲請強制執行,到時候,就是有天大的冤枉,也呼天不應叫地不靈了。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若發現其內容請求並非事實,第一個動作,就是儘快提起異議,異議狀裡寫清楚股別案號,甚至可以不附理由,只要表明異議的意思就可以了,寫好後於法定期間(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寄給法院。
聲明異議過後,對方的支付命令就會失效,轉為通常訴訟程序,視為起訴,法院會先依情況試行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 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 516-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收到支付命令時: